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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例外情形,勞動部絕對會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把關,捍衛勞工權益。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部分勞工團體反映「《勞動基準法》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例外情形之把關機制放水」等係有誤解,勞動部澄清說明如下:

   

「輪班換班間距」與「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雙重把關,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經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評估相關意見後公告之。且透過草案預告程序,徵詢各界意見,並無「把關機制放水」之情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行業,勞動部已於107227日公告指定,並自同年31日生效。本次公告範圍僅限於少數確有工作特性、特殊原因或符合時間、地點、性質及狀況特殊等特定情形,並應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外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該次公告前,對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適用例外規定之需求,勞動部要求各機關應先行會商勞雇團體,並充分溝通。所報送之需求,均提送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其會議紀錄另於官網公告周知。

   

另,預告例外規定適用行業草案時,併依法制作業程序刊登行政院公報,徵詢各界意見。部分勞工團體於草案預告期間表達不同意見之看法,例如倉儲業以及遊覽車客運業、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與汽車貨櫃貨運業等運輸業欲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等,勞動部均予保留,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行溝通,並未公告適用。

   

對於「輪班換班間距」及第36條「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適用,除增加政府把關機制外,並明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希藉由勞資對話與集體參與機制,讓最清楚事業單位運作之工會或勞資會議,自主協商最適宜的勞動條件。因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部公告之適用範圍或行業,該業事業單位之勞工縱未組織工會,事業單位仍應召開勞資會議,並徵得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適用例外規定。

   

勞動部再次強調,對於新制規定例外情形,絕對會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把關,不會讓例外變成原則,捍衛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5-1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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