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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法資遣(解僱)我該怎麼辦?

A:
  1. 諮詢

  勞動部係屬我國中央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主管我國勞動政策及勞動法令之制訂、推動及宣導。爰此,勞工如對勞動法令之規範或對於雇主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勞動法令等情形存有疑慮時,可逕向勞動部洽詢,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為(02)89956866。

 

  1. 申訴

  勞動部為提供勞工申訴,設有電子民意信箱 https://po.mol.gov.tw/,勞工如有需要,可利用該信箱向本部申訴,或將雇主違反法令之相關具體事證逕寄至勞動部(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勞動部收,勞動部將依法辦理。

A:
  1. 法律諮詢及申訴

地方政府勞工局(處)係屬我國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現今,全國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含外島)共計23個,其主要工作內容為我國勞動政策及勞動法令相關之推動、宣導與處罰。爰此,勞工如對勞動法令之規範或對於雇主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勞動法令等情形存有疑慮時,甚或雇主已明確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勞工可逕向勞工局(處)洽詢或提出檢舉。另外,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皆設有法律諮詢服務或訴訟扶助,勞工如有需要,可逕上其官網查詢相關聯絡電話或方式。

  1. 調解

勞工與雇主,或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間發生勞資爭議,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查詢: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4924)第6條及第7條規定依調解程序處理之。

◎   如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調解開始的方式,由勞工或雇主任一方向勞工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調解,或是縣(市)政府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依職權直接通知雙方一起來調解。
  2. 申請調解時,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寫清楚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地址,以及請求調解的事情是什麼,這些因申請調解所填寫或檢附的資料,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之規定。此外,有需要請代理人代替自己出席調解會議的話,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也要寫清楚,代理人可請任何自己信賴的人擔任,但必須有正式的委託書。
  3. 調解的方式分成「調解人」與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
  4. 仲裁

主管機關提供的另一勞資爭議處理之管道為仲裁,仲裁類型可分為合意仲裁、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及依職權交付仲裁三種;審理方式有「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兩種,仲裁人(委員會)作成判斷書之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或可視為雇主與工會間之團體協約。(法規查詢: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4924)

◎   仲裁有哪些類型?

  1. 合意仲裁: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可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交付仲裁;勞資雙方當事人如事前以書面同意,可不經調解程序直接交付仲裁。
  2.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因禁止罷工之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之勞工,及限制罷工之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業之勞工,有關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如調解不成立,並符合一定條件時,可由勞資雙方任一方當事人得申請交付仲裁。
  3. 職權交付仲裁: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得交付仲裁。

◎   如何申請勞資爭議仲裁?

上述第1類型及第2類型中的教師及國防部所屬機關之勞工,由當事人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他案件則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A:

司法院為期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地處理勞動事件,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自109年1月1日施行勞動事件法,該法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為減少勞工訴訟實務上可能面臨之困難,特別增加勞動調解及訴訟相關規範,具有「專業審理」、「強化當事人自主及迅速解決爭議」、「減少勞工訴訟障礙,便利勞工尋求法院救濟」、「促進審判程序與實效」及「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等特色。

勞動調解
原則上勞動事件起訴前,需先經法院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調解係由1位法官與2位分別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勞動調解委員會先經由快速的程序(包括聽取雙方陳述,整理爭點,必要時並可調查證據),對於事實與兩造法律關係予以初步解明,並使當事人瞭解紛爭之所在,及可能的法律效果,再於此基礎上促成兩造自主合意解決,或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作成解決爭議之適當決定,以供兩造考量作為解決之方案。

A:
  1.  聲請方式為勞工向居住處所之鄉鎮市(或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聲請書面資料,並應按照資方的人數提出繕本。或勞工向居住處所之鄉鎮市(或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制作筆錄。

  2.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勞工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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