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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行業,僅限於公告之特定情形,且須完備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假調整之例外規定。「媒體報導300萬名勞工都可能面臨連上12天班,政府毫無把關」,純屬誤解。

有關媒體報導「勞動部預定於2月2日預告鬆綁例假七休一規定,粗估300萬名勞工都可能面臨連上12天班,政府毫無把關」等純屬誤解,勞動部鄭重澄清說明如下:

 

有關「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雙重把關,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同意;復經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評估相關意見後公告之。另外,經勞動部公告之行業,仍須符合公告內所定特定情形,且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並非該行業從業人員即有適用,亦無「政府毫無把關」之情事。

 

勞動部強調:本次預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行業,仍然必須於所公告允許之「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特定情形下,始可於當週內調整例假,絕非「全面放寬所指定之行業,可以無限制調整例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新法施行前的現今,有關例假之規定,除現行第36條之規定外,並以105年9月10日「例假七休一」令釋補充規範,亦即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除令釋所定三類特殊情形(包含: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等)外,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除將相關令釋入法外,並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二重把關機制。上開令釋原定之三類特殊情形,經相關部會評估轄管行業仍有繼續維持例外規定之需要,爰依新法規定提送勞動部研議公告,以完備相關法制程序。因此,此次指定特定行業之適用情形中,有相當大的部分係延續該令釋原有之三類特殊情形。

 

舉例來說,此次指定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就是本來105年9月10日七休一令釋所允許的情況;也就是說,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所謂300萬勞工都可能面臨連上12天班風險,純係誤解。

 

勞動部再次強調,本次預告「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係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盤點,瞭解並確認有所需求,再送勞動部針對確有符合工作特性、特殊原因或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特殊情形,審慎檢視,落實部會合作把關之機制,絕無政府毫無把關情事。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2-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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