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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籲請台灣美光公司、佳福育樂公司尊重並履行裁決決定,以維謢勞工權益。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今(107)年419日、54日分別針對「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光公司)解僱企業工會理事長馮澤源案,以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福公司)解僱企業工會理事長等14位具工會幹部及會員身份之桿娣案作成裁決決定,依法審理認定該2公司之解僱行為,已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其解僱無效,裁決決定內容並要求雇主必須回復被解僱工會理事長及幹部之職位,同時給付解僱期間至復職日止之全部薪資及利息。

 

勞動部本於保障勞工權益立場,除已針對這2公司進行裁罰外,並呼籲2公司雇主尊重勞動部裁決委員會之決定,依據裁決定之內容履行。

 

勞動部表示,美光公司以理事長馮澤源違反公司門禁規定,以較嚴厲之工作規則予以懲戒處分,經裁決委員會依法調查,審理認定美光公司懲處過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佳福公司則以企業工會為保障會員權益集體拒絕簽署委任契約為由終止與理事長等14位桿娣工作契約,經裁決委員會調查,審理認定佳福公司與桿娣間屬僱傭關係,雇主以拒絕簽署委任契約為由解僱不合法,並侵害企業工會合法之行動權利,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再次呼籲台灣美光公司及佳福公司應尊重勞動部裁決決定,儘速恢復馮澤源理事長及14名桿娣之僱佣關係,避免企業形象受損以及勞資爭議擴大。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2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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