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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嚴格限制以起重機具乘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處

勞委會業於97年5月8日修正發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本次修正重點均以配合防災措施為主軸,尤其針對以起重機具乘載或吊升勞工作業屢生事故問題,特別修正明定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作法,並具體限縮例外許可範圍及配合增列搭乘設備之構造簽認、載重限制、安全係數、試吊測試、檢點維護、指揮等安全配套措施,對於勞工生命安全將更具保障效果。

據勞委會統計最近8年起重升降機具之職災死亡人數,89年至96年起重升降機具所造成之重大職業災害共252件,罹災人數計261人,每年平均發生約32件,造成每年約33人死亡。其中導致罹災人數及比例最高之肇災媒介物,首推移動式起重機,其肇災百分比在31.8%至56.4%之間。

以起重升降機具之作業型態分析職業災害,起重機吊掛災害佔44.8%,起重機操作災害佔21.8%,尤以起重機搭載人員作業肇災問題最應關注,起重機用途為吊掛搬運重物,高處作業之人員應使用設計用途為載人之高空工作車,但業者往往為求便宜行事,常使用起重機安裝簡陋搭乘設備乘載勞工作業,此時又負載材料或吊升重物,使用者亦疏於注意安全,未繫安全帶,因搭乘設備強度不足、焊接不良、插銷脫落、副桿折彎或鋼索斷裂等而屢生墜落災害事故,應檢討注意防範。

本次法規修正,考量國內高空工作車之普遍性,先行就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禁止以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至於高度二十公尺以上者,原則禁止,例外者須符合安全規定,即規範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對於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除外,揭防止墜落措施,包括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應防止其翻轉及脫落、使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搭乘設備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起重機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以及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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