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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製造業3班申請聘僱外勞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鑑於國內失業率持續居高不下,基於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勞委會研擬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停止製造業3班申請聘僱外勞,並於本年(98)2月26日經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預計3月初發布實施。

國內勞動情勢持續惡化,且本國勞工已較有意願從事特殊時程之工作,基於保障本國之就業權益,勞委會已修正相關規定停止受理製造業3班申請聘僱外勞,但於發布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製造業3班認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之案件則不受停止影響,得於規定期限內向勞委會申請外勞。又現行製造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勞,僅規範申請人數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人數,而未規範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勞比率,導致部分案件聘僱外勞之比率有過高之情事,本次修正同時增訂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已取得招募許可有效配額及聘僱外勞之人數,不得超過總僱用員工人數之20%規定。

又為因應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快速變遷,規定中已明定倘若未來景氣大幅回升,將由勞委會與經濟部會商以專案方式核定3班聘僱外勞。另勞委會委員會會議並作成決議,製造業3班停止申請聘僱外勞政策,將於本年(98)年底檢討。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2-2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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