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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媒體報導「勞委會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擴大限制出境範圍」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有關報載勞委會修正「大量解勞工保護法」,擴大限制出境範圍乙節,說明如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大保法)自92年5月7日實施以來,確實已發揮相當功能,諸如:讓勞方有較充裕時間得以知悉解僱相關訊息,避免無預警關廠;勞資雙方需就解僱計畫書之內容進行協商;就業服務機構直接入廠進行輔導及針對資遣員工但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達一定數額之雇主予以禁止出國,以促使雇主出面處理勞工債權等,自實施以來,各縣市政府已受理693件通報案件,自行協商案件計有615件,另有300家事業單位接受轉業輔導之協助等,應已達到大保法訂定所欲發揮功能。

大保法實施迄今,雖已有發揮相當功能,惟仍有若干值得檢討修正之處,勞委會遂邀集學者專家組成修法小組,共召開6次修法會議及1次公聽會,針對大保法缺失部份,以兼顧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及減少勞資雙方因大量解僱衍生爭議,並維護社會安定為原則提出修正條文,其中主要包括:
1.納入雇主提前終止未屆期之定期契約工
2.賦予未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及定期契約之勞工有知悉解僱計劃書之資訊權
3.預警通報機制增列財務專業人員協助查訪
4.事業單位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其積欠勞工相關金額符合限制出境積欠金額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針對限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制度實施以來,確實發現若干雇主惡性關廠歇業,不對員工表達終止契約,以致勞工僅能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以請求資遣費,而此相較於依法資遣勞工,積欠工資或資遣費達一定數額之雇主,後者反而有本法限制出境處分之適用,換言之,不願面對勞工債權,亦規避法令之雇主,卻無法予以禁止出境,甚至有隱匿國外,致員工謀求權利唯一途徑完全無望。因而本次大保法修法,即針對前揭雇主亦得以予以限制負責人之方式,謀求解決勞工債權之另一途徑,減少政府資源及社會成本之支出,並未有不當擴大禁止出境對象或範圍之情形。

大保法之禁止出境制度迄今共已禁止6家事業單位,8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一方面因禁止出境涉及人民憲法上權利,本會於執行時均相當謹慎,另方面,許多事業單位知悉該禁止出境制度,如欲關廠歇業及大量解僱員工時,大致均會與員工協商合意資遣費及工資之給付,以避免遭禁止出境處分,故禁止處分之人數不多。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7-1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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