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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毋需待所聘僱外勞離境或轉換雇主,即可申請返還聘僱外勞保證金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依96年5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其中備受雇主關切之聘僱外勞保證金申請返還事宜,考量外勞行蹤不明遲未尋獲,甚或外勞於行蹤不明期間死亡,影響雇主於91年1月21日就業服務法修正前依規定所繳納保證金申請返還之權益,爰刪除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經廢止,並已離境或由新雇主承接後,始得申請返還保證金之規定。因此,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現已毋須俟受聘僱之外國人已「出國」或已由「新雇主承接」之條件規定,即可檢具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返還外國人保證金。

勞委會表示,雇主所繳納保證金之方式,可區分為電匯保證金及由金融機構所開具之保證書;修法後,雇主如係以電匯保證金方式繳納者,得檢具申請書、電匯保證金收據正本(電匯單正本遺失者,應檢附遺失切結書)、家庭類雇主應加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倘雇主死亡需加附系統繼承表及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影本)等相關文件,申請返還外勞保證金;雇主如係由金融機構所開具之保證書方式繳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保證金保證書影本(倘保證書遺失者,應填具金融機構開具保證書之日期及金額)等相關文件,申請返還保證書正本。

上開相關申請表格均可於職業訓練局網站( http://www.evta.gov.tw)下載使用,如有任何疑義者,亦可電洽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

另考量雇主因時間久遠,對於所繳納保證金相關事宜已不甚清楚,勞委會近期將主動通知尚未申請返還保證金之雇主,以加速返還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倘雇主對於所繳納之保證金是否已返還仍有疑問者,亦可填具返還保證金申請書,向勞委會查詢保證金清冊及外籍勞工清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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