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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膳宿費爭議,勞委會:持續與各來源國政府溝通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關於96年11月14日報載「外勞膳宿費調高 陷入僵局」,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針對各外勞來源國因擔心外勞權益受損而違反市場自由議定原則,強制規定勞動契約部分,勞委會表示將持續與各來源國溝通,並採行相關強化外勞權益保障措施。

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相關解釋函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分本勞與外勞均適用薪資可含膳宿費用之規定。至膳宿費用數額之多寡,應依雇主實際提供外勞膳宿條件,本於雙方自由意思充分協議下,由勞資雙方於外勞入境前協商議定,以降低外勞因在國內被迫簽署情形。

又為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方案,勞委會針對行政院配套措施建議外勞膳宿費得以新臺幣5,000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業於96年7月13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協助對外說明,就膳宿費用之調整,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且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外勞申訴有雇主違法片面變更勞動契約情形,勞委會將依法查處。

至於各來源國擔心外勞權益受損而違反市場自由議定原則,強制規定勞動契約部分,勞委會表示將持續與各來源國溝通,並採行推動直接聘僱計畫、放寬外勞轉換雇主規定、增設機場外勞諮詢服務站以及加強仲介評鑑等措施,以加強保障外勞在臺工作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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