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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遞補入境工作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限,得展延1年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表示,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於外勞入境後先給予2年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繼續聘僱需要,可再申請展延1年之聘僱許可。雇主如於所核發2年聘僱許可期間內更換外勞,可以重新申請招募方式辦理(須經國內招募程序及資格審查),所引進外勞入國工作期限為2年,得展延1年。但雇主亦可以原審核資格以申請遞補方式辦理(不須重審資格及辦國內招募),其所引進外勞入境工作期限,除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限外,並得展延1年。又為防止聘期過短影響外勞權益,如雇主係於展延後1年之聘僱許可期限內更換外勞,其剩餘聘僱許可期限不足6個月者,僅能以申請重新招募方式辦理。

有關報載雇主聘僱外勞入境,僅獲得1天聘僱許可乙節,係屬上開除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限,可再展延1年聘僱許可期限之情形。本案核發1天聘僱許可,並請雇主一併提出展延申請;惟經2次通知雇主,仍未提出申請,故勞委會依法通知雇主限期為外勞辦理轉換雇主或經外勞同意後,使其出國。
勞委會呼籲雇主於2年聘僱許可期限內更換外勞,應詳細考量申請方式,如屬申請遞補,應將聘僱許可期限於外勞入境前詳為說明。又如因雇主因素造成外勞須轉換雇主者,雇主應盡力協助,如有違反外勞意思,強迫遣返情事,勞委會將依法處罰。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1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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