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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修正放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增加就業機會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積極改善國內勞工失業情形,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增加就業機會,已進行法制作業,將修正放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相關規定,預計97年9月底發布施行。其主要修正重點為:為避免弱勢失業勞工落入長期失業週期後,才運用資源協助其就業,爰採更積極之就業協助,修正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原為5個月);另為提高雇主僱用誘因,將原連續僱用3個月始核發獎助之條件,修正為連續僱用滿1個月,即得核予獎助。

上開辦法修正發布後,凡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者,連續僱用滿1個月以上,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全時工作)或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部分工時工作),最長12個月。?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9-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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