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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訴求,勞委會接受陳情並將加以研議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97年10月30日「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蕭忠漢等帶領群眾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該團體主要訴求為設置「失業者食堂」、「延長失業給付」、補助失業者健保費、設「失業者人權促進委員會」、就業保險保費專款專用於促進失業人權、禁止私立人力仲介機構向本國求職者收取費用、制定「促進中高齡就業計畫」、延長就業保險加保年齡上限及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中高齡者再就業,可參加就業保險等。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係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故規定保險基金用於保險給付及各種促進就業措施支出。現行失業給付按勞工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係反應基本生活所需。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中高齡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期較一般失業者為高。觀察過去5年,其平均失業週期約高出1.5個月。為加強中高齡者失業期間之生活保障,故規劃其得延長失業給付,並延長加保年齡至65歲。又另針對失業勞工扶養眷屬部分,加給給付或津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該法修正草案業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又「失業者食堂」係屬社會福利範疇,仍應由社政單位研議。

為減緩目前失業情況,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勞委會於今(97)年10月22日起推動「立即上工計畫」,鼓勵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民營事業單位聘僱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之失業者。每僱用一名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本國籍勞工,每月即可獲得新臺幣1萬元津貼補助,期間最長6個月。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該法第35條規定之經營事項得收取費用,惟現行大部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皆未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故仍以尊重就業市場機制,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違反現行規定下運作就業市場推介媒合作業。另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推介非自願性離職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失業者就業之受託單位(係指中央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推介媒合津貼。

針對「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所提訴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至為重視,除派員接受陳情函外,並瞭解陳情訴求以供研議。?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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