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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罰額度提高至50萬元,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日(11月7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38條之1修正條文,將有關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的處罰額度,由原來的最高處新臺幣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勞委會表示,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罰則由原來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有助於督促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保障勞動者在職場之權益。

勞委會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於去(96)年修法,並經總統於本(97)年1月16日公布,其中有關雇主違反禁止性別歧視規定的處罰額度業經修正,由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性騷擾防治的處罰額度,當時並未調整。本次修法將性騷擾防治與性別歧視防治之裁罰標準修正為一致,將可提昇維護職場性別平等之目的。?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1-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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