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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參與政府擴大就業計畫,享有與一般人公平待遇

據報載身心障礙者參與政府擴大就業計畫,有遭受就業歧視及推介不適任工作之情事,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且各縣市政府均有依就服法規定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處理就業歧視之認定事宜。勞工或求職者若有遭遇就業歧視情形,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另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勞委會職訓局各地就服中心均設有專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就業服務員,其均為專業之輔導人員,對於工作機會之推介或就業服務之諮詢,均有適當之評估,應不致有推介不適任工作之情形,更不可能要求蛙跳及刻意阻撓。另政府為擴大就業之相關措施,以勞委會所推動的公部門短期就業計畫,其進用人員以包含身心障礙者之特定對象與長期失業者為限,目的即在於保障弱勢者之就業機會,擴大其參與政府部門促進就業的計畫。

政府推動擴大就業方案的目的,即在協助失業者就業,排除弱勢者的就業障礙,若真有就業服務人員服務態度不佳,或刻意推介不適任工作,民眾自可就具體案例情形申訴反映,勞委會職訓局定會檢討改進處理,服務專線0800-777-888。?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2-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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