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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關心建教合作生權益,率隊檢查美容美髮業,提醒業者重視技術生的勞動條件及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勞委會關心建教合作生訓練情形及權益,特別由勞工檢查處率同中央與地方之勞工、教育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相關人員,於4月7日前往台北市轄內有建教合作生之美髮店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第36條每7日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依規定應放假之節日,未予休假,及第65條雇主與技術生簽訂之書面訓練契約,未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備案等規定,已移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法處理。

高職學校的建教合作生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技術生。該法為保障技術生之基本勞動權益,已於第八章「技術生」專章規範有關事項,其中第69條規定有關該法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依本會96年技術生專案訪查結果發現,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於招收建教合作生時最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未與學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及第68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之規定。建教合作書面訓練契約內容應明確規範事業單位與建教合作生之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如訓練項目、膳宿負擔、生活津貼、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及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等。

依教育部「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該辦法亦規定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故各地方勞工主管單位應與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共同合作,督促及協調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法令規定,確保建教合作生應有權益。

勞委會一方面感謝業者提供建教合作機會給願意學習技藝之學生,使其提早取得日後工作之技能專長,有利就業促進,另一方面也呼籲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例假、訓練契約內容簽訂及備案程序等規定辦理。為落實保障建教合作生權益,勞委會將請各地方政府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加強合作監督及輔導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另建教合作生如有權益受損具體事實,可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事業單位一經查獲具體違法事證,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4-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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