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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法三讀修正通過,勞保局積極籌備相關作業,俾利業務順利開辦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就保法已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目前尚未經總統令公布,正式施行日期將以總統公布為準,預計上半年可施行,本局現正積極規劃作業面、宣導面及服務面等事宜,已先將本次修法重點與民眾及投保單位權益相關部分公布在本局全球資訊網,未來將配合正式施行日期公布,陸續更新網站訊息,並儘速通函周知各投保單位。?

(一)、本次就保法修法重點
1.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及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為就保保障對象。 (就保法第五條)
2.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就保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二)
給付資格: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男、女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申請。
3.年滿45歲之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就保法第十六條)?
4.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發失業給付最多80% (就保法第十九條之一)?

(二)、本局相關籌備作業
本局為因應就保法修正通過,積極修訂編印各項法規、施行細則,及檢討修訂現行辦法、須知、要點,相關令與函釋之適用性,並因條文之修正,研提相關資訊需求及開發系統作業,修改及印製各式申請書表,俾供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所需;又擬製作通函周知各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另為加強各項宣導作業,除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登載公布就保法修法重點等最新消息、發布電子報外、並製作宣導DM、Q&A、拍製宣導短片等,且加強內部專業人員之訓練,除落實於電話服務中心諮詢服務外,於各轄區辦事處亦藉由舉辦業務研討會,為投保單位及民眾詳予說明。

(三)、正式施行後,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權益影響層面
本局將自就業保險法修正實施日起,將上述被保險人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並按月投保薪資1%費率計收其就業保險保險費,相關明細資料列印於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屆時請投保單位詳予核對。
另本局亦將在近期印製通函周知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請其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相關權益,屆時被保險人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可自正式施行日起,向本局提出申請;另年滿45歲之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取9個月,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發失業給付最多80%,符合上述條件者,於正式施行日起,可直接向職訓局就服站提出申請。?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4-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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