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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出爐,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颱風季節將至,有鑑於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勞委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次研商,業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委會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勞雇團體均有高度共識,認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本要點特以「轄區首長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為客觀指標,除對勞工之人身安全有更周全的關照外,亦有助於減少勞資雙方對於應否出勤(停工)之不確定性。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更應「疼惜」,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委會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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