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生許多「勞工被迫自請離職」申訴案件,勞委會提醒勞工簽署文件前應停、看、聽
勞委會表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因該法第11條各款事由必需資遣人員,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發給資遣費。所謂「自願離職」,應出於勞工本人意願,倘有脅迫情事,即非屬「自願」。
勞委會提醒勞工簽署文件之前應進行「停」(勿輕率簽署任何文件)、「看」(應看清楚文件內容及條款)、「聽」(如對契約內容有疑義,可先洽詢勞政機關)三個步驟;雇主如有強迫簽署情事,勞工應予拒絕,並儘快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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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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