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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體系之中央與地方分工,應以民眾利益為優先考量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100年1月28日有關自由時報A16版報導「就業三合一,中央、地方搶辦」乙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如下:

我國現行公立就業服務體制,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規定,將主管機關區分為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訂定應掌理之事項,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故現行實際就業服務之提供,係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雙軌制辦理就業服務業務。

勞委會為因應五都改制後,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權責分工的問題,因此在考量「實施完全地方分權化,可能導致各地方之就業服務不平衡現象」、「縣市之間勞動力具有高度移轉性,服務體系不宜過於切割分散」、「縣市間給付行政核發標準不一致時,恐影響民眾請領津貼之權益」、「面臨就業市場重大變化時,由中央統籌運用就服資源可即時提出緊急因應措施」、「參考先進國家就業服務體制,大多逐步發展為由中央政府統籌運用就業服務資源」等因素,前曾建議以就業服務「體系一元化」、「服務在地化」作為未來業務劃分之原則,於99年6月14日及99年8月14日二次邀請改制之縣市政府開會研商,惟未獲共識,並決議俟五都改制後再行開會研商。

其間,立法院於99年12月6日審查勞委會所提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時,亦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權責分工做附帶決議:「請勞委會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12條條文,將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權責回歸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現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站、臺),於就業服務法第12條條文修正完成後,分3年逐步移撥中央管理」。

現五都已完成改制,勞委會於本(1月28日)日邀集新改制的五都政府研商中央與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業務分工之原則,會中勞委會與五都政府廣泛交換意見,勞委會表示,在法制面尚未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規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即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雙軌制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至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或專案計畫,則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1之規定,以委託之方式辦理,且不論未來就業服務體系分工係採勞委會建議的「體系一元化、服務在地化」或「直接由地方辦理」的體制,均需以「優先考量民眾的最佳利益」為原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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