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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布「99年第2次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初步結果。未來仍將持續進行檢查,督促派遣業者確實遵守法令,以維勞工

業務單位:勞資處

勞委會於今日公布「99年第2次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結果,本次檢查期間為99年7至9月間,抽查70家供應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企業派遣人力之派遣事業單位。本次檢查結果計179件違反法令之情事,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勞委會表示,本次檢查係98年金融海嘯期間曾發生科學工業園區之派遣勞工,因企業無預警與派遣事業單位終止人力供應合約,致工作權益受損;又本會目前正進行派遣勞動保護法制之研擬,有必要對於各界關切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產業運用勞動派遣情形進行瞭解,故列入99年第2波專案檢查對象,除加強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業者審慎關心派遣勞工權益,並督促派遣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規定。

本次檢查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部分主要為第70條(未訂定工作規則;30%)、第32條第2項(違反延長工時限制;25.71%)、第24條(延長工時未依法加給工資;21.43%),計有56件違反規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部分主要為第13條第1項後段(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未依法訂定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8.57%),計有6件違反規定。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主要為第15條第2項(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工之月提繳工資;40%)、第18條(未於勞工到、離、退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辦理提(停)繳手續;12.86%),計有32件違反規定。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部分主要為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未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38.57%)、勞保條例第11條(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10%)、就保法第6條第3項(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10%),計有34件違反規定。

勞委會強調,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有關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勞工保險等權益,應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規範。勞委會未來仍將持續進行派遣勞工權益檢查,督促派遣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以維勞工權益。另外,派遣事業單位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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