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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各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應加強安全應變設施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颱風過後之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極易發生災害,如河川護堤及清淤等工程之溺水災害,工廠、民宅屋頂修繕之踏穿墜落災害,道路修復工程之岩石滾落災害,山區工程之土石流掩埋災害及潮濕之用電設備及線路感電等災害。故於颱風來襲後,勞委會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重點如下: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包含:
1.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1.對於道路修復及邊坡擋土等工程若有岩石滾落之危害,施工前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
2.派員監視邊坡之落石狀況,施工前預先清理落石,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3.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4.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5.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1.在工廠、民宅從事屋頂修繕,為防止踏穿採光罩、石綿瓦或自屋頂邊緣墜落,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地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
2.電氣設備維修應確認將主電源關閉,使用之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以避免感電。
3.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4.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5.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四、道路或河川清淤作業:
1.作業時有水位暴漲、土石流、岩石滾落或車輛機械撞擊之危害時,預防規定如重點一及二。
2.作業時如有尖銳物刺穿四肢或有皮膚感染之虞,應使勞工穿戴雨鞋、手套或防水衣等防護設備。

五、營建工程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
1.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虞方可施工。
2.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8-1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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