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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外勞轉換雇主規定發布實施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積極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釐清新舊雇主聘僱外國人所應負擔之責任,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並於本(98)年9月1日發布。

考量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若遣送出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爰增訂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為60日並以1次為限之期間及次數規定,以保障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又為使新舊雇主所應負擔之責任明確界定,明訂新雇主應自接續聘僱外國人當日起負雇主責任及繳納就業安定費。茲因轉換雇主申請方式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及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等二態樣,需依實際情形個別訂定通報規定,爰將原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關接續聘僱通報部分,移列至本準則規範之。

本準則將於9月3日實施,外國人如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者,得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延長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間;又雇主於承接外國人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以免有逾期之情形發生。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9-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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