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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將自99年3月1日起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近日內預告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勞委會表示,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於87年底經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當時排除適用的理由為研究人員從事專業研究工作,自主性高,工作時間認定不易,有其特殊性。惟勞基法經過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彈性化,勞工退休金負擔更明確,故87年底曾經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或工作者,近幾年來均陸續檢討指定適用。勞委會已邀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地方縣市政府及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代表召開會議研商,經檢討後該等人員已無排除適用之理由,故依法制作業程序先踐行預告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將於明年3月1日納入適用勞基法。

所稱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小類822)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係指凡從事自然科學如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天文、地理、氣象、工程、農業、基礎醫學等研究、試驗,社會科學如經濟、法律、社會等研究、調查,人文科學如歷史、文學、教育等研究、分析、規劃之不授學位專門研究及服務之行業均屬之。其範疇包括自然科學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細類8221)、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細類8222)、人文科學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細類8223)、綜合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細類8224)。

勞委會今(98)年已陸續指定工商業團體、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等適用勞基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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