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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勞工應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颱風來襲,勞委會提醒,勞工在颱風天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鑑於台灣地區颱風頻仍,勞雇雙方均認為應就天災發生時之出勤原則作更明確之規範,勞委會業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附件),明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顧慮,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在上述情況下,勞工在颱風天出勤,雇主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若是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委會再次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關個別事業單位於天災發生時之出勤原則,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以臻明確。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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