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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規劃指定藝文業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近日預告藝文業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藝文業在87年間經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當時排除適用理由為勞雇關係不明確、工作不定,且兼職人員較多,其工作時間不易認定。由於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不合時宜之規定,包括工時制度已彈性化,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化,曾經公告排除適用的行業或工作者,近年來正陸續指定適用。

為研議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邀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部分地方政府及藝文團體共同開會討論,獲致共識為藝文業僱用之人員應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確保其基本勞動權益,並規劃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委會正進行指定公告之法制作業程序。

勞委會今年已陸續指定工商業團體、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傳教機構、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基法,未來將針對目前尚未適用該法各業及各業工作者,持續檢討並於適當時機公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10-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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