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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公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案件時應恪遵「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業務單位:勞資處 針對立法院潘孟安委員日前所召開「國立體育大學勞務外包糾紛」記者會,勞委會表示該會一向非常重視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經查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已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有關派遣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均應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規範。勞委會每年度一般性的勞動條件檢查中亦有針對勞動派遣業者進行勞動檢查。鑒於近年來勞動派遣被濫用及派遣勞工勞動權益缺乏保障的情事時有所聞,勞委會隨即於98年5月進行首次派遣事業單位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另於99年進行兩次勞動派遣專案檢查,對此勞委會除呼籲派遣業者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外,並將對於違法者督促其改善及依法裁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公部門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外作業,招標機關及得標廠商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契約,共同遵守。為保障公部門派遣勞工之權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於99年8月27日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落實勞工權益保障,減少勞資爭議發生之社會成本。?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3-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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