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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對監察院糾正南亞公司嘉義二廠大火工安疏失之說明

業務單位:檢查處

監察院對於臺塑關係企業南亞公司嘉義二廠,於99年10月3日發生大火案,糾正勞委會南檢所事前未善盡加強檢查職責、亦未將該廠發生災害之類似肇禍製程及設備,納入停工範圍,事後又未主動告發該廠涉犯公共危險罪之相關人員及勞委會未確實督促所屬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職責及要求落實自主管理,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勞委會一向將事業單位火災、爆炸災害預防列為檢查重點,並明訂於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為督促南亞公司嘉義廠區落實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勞委會南檢所自96年1月1日起至99年10月22日止,共對該廠區檢查33次,並針對所見缺失通知改善63項、停工2次。


二、本案南亞公司嘉義二廠於99年10月3日上午8時20分許發生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所稱之職業災害,依規定該廠無須向檢查機構通報,惟勞委會南檢所於媒體獲知災害發生訊息後,立即派員前往檢查並對肇災場所予以停工處分,至於該廠所屬其他廠區之製程與發生災害之場所不同,經該所於災害後實施勞動檢查,未發現有「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及「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況,因此未對該廠之其他廠區處以停工處分。


三、本案該廠操作人員是否涉嫌觸犯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須由司法機關偵查辦理,勞委會南檢所業於100年1月18日以勞南檢製字第0991016717號函將本案之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送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四、有關未建立監督機制部分,勞委會表示:為督導勞動檢查檢查品質,勞委會除訂有勞動檢查機構年度績效考評計畫,以年度減災目標達成情形、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擬定及實施情形、檢查策略運用執行情形、重大職業災害檢查與處理情形、宣導、輔導相關作為等項目為考評重點外,並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將內部督導流程列入標準作業程序,督促單位首長及業務主管督導所屬之勞動檢查品質,勞委會並不定期派員督導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職業災害較高之營造業及製造業之檢查品質及視災害發生趨勢辦理勞動檢查機構之業務督導座談會,針對勞動檢查策略及勞動檢查品質,提出檢討。


五、勞委會表示,有關本案後續之勞動檢查因應作為,業於本(100)年1月10日邀集各勞動檢查機構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採取加強宣導、檢查、輔導等各項措施,及強化檢查內容、技能及品質,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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