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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性別僱用管理及性別工作平等概況

業務單位:統計處

近年來政府為維護職場上性別工作平等,積極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各項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9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增訂安胎休養請假( 100年1月7日生效 )並將家庭照顧假擴及所有受僱者,更有助於勞工平衡家庭育兒責任與職涯發展;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臺灣女性參與勞動市場比率逐年遞增,由91年之46.6%上升至99年之49.9%,9年間提升3.3個百分點。(詳如表1)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工作職場就業平等實況,於99年11、12月間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性別僱用管理調查」、「性別工作平等概況調查」二項調查(為比較兩性就業平等實況特於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概況調查」增加男性受僱者樣本),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062份、受僱者4,033份(女性3,022份及男性1,011份)。茲將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一、在性騷擾防治方面:
(一)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面:(詳如表2、3)
1.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1.4%,較98年提高2.1個百分點,較91年提高45.9個百分點。
2.另99年首次調查有59.9%的事業單位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
(二)就勞工面來看:(詳如表4、5)
1.女性受僱者在99年內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6.4%,與98年5.4%無顯著差異,若與男性1.0%相較,則高出5.4個百分點。
2.女性受僱者主要遭受「同事」占3.1%及「客戶」占2.9%性騷擾,且年紀愈輕者,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愈高。
3.5.6%遭受性騷擾的女性受僱者沒有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2.4%、「怕別人閒言閒語」占1.3%。

二、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詳如表6)
(一)事業單位提供各項假別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與98年相較各項實施比率無顯著差異。
1.99年間實施比率分別為「生理假」45.4%、「流產假」54.6%、「產假」96.8%、「陪產假」57.8%、「家庭照顧假」36.8%。
2.各項假別未提供之主要原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或「員工無此項需求」。
(二)99年3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措施占47.5%,較91年成長24.5個百分點,較98年則成長5.6個百分點。
(三)事業單位在提供育兒及托兒措施方面已有大幅成長,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68.9%,較91年提高32.6個百分點,相較於98年則提高5.3個百分點。

三、在性別歧視禁止方面:
(一)事業單位對於「工作分配」有性別考量之比率最高占35.4%,其次為「薪資給付」占12.1%;在「資遣員工」、「員工福利措施」、「員工考核」與「訓練及進修」方面,有性別考量之比率較低,均在3%以下。(詳如表7)
(二)在職場遭受性別不平等待遇的感受上:(詳如表8)
1.女性受僱者認為「調薪幅度」遭到不平等待遇的比率較高,占5.6%。
2.而男性受僱者以「工作分配」較高,占2.5%。
3.女性與男性相較,認為遭受各項不平等待遇的比率均高於男性,其中以「調薪幅度」及「陞遷」,分別高出男性3.9及3.0個百分點較多。
(三)女性受僱者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者占5.8%,與98年4.8%無顯著差異,相較於男性的0.9%,則高出4.9個百分點。(詳如表9)

四、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認知概況:
(一)57.9%的女性受僱者知道雇主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工作地點所在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進行申訴,較98年大幅增加34.5個百分點。而男性則有59.5%,兩性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詳如表10)
(二)75.7%的女性受僱者,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排除性別就業障礙,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有幫助,較98年增加5.4個百分點。男性受僱者則有78.2%認為有幫助,兩性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詳如表11)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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