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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與高雄市政府持續協商高雄縣市合併後勞動檢查權之分工與業務銜接,以有效運用國家整體資源,確保勞工安全,並無勞檢死角或工安漏洞之問題

業務單位:檢查處

勞動檢查包括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過去中央與直轄市即分工共同執行,但因為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人力均相當不足,勞動檢查機構不得不以保障勞工人身安全之安全衛生檢查為主,勞動條件檢查則以申訴案、陳情案件及本會規劃之專案檢查為主,換言之,系統化完整之檢查體系一直未能建立。目前勞工意識抬頭,勞工權益普受關注,新直轄市改制後,勞委會樂見直轄市政府重視勞工職場之安全與勞動權益保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紓解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之現象。但勞委會同時認為時值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該會亦將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改為勞動部,中央與直轄市之勞動檢查,宜趁此時機,重新檢視檢查體系系統化問題,應以不重複檢查為前提,透過協調分工使國家整體資源能妥善運用。

勞委會表示,對於提昇保障人身安全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宜依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1號公約及2006年安全衛生框架公約與國際趨勢,中央設置較高層次之職業安全衛生署,統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除事先宣導、檢查、輔導之職災預防外,更應擴展到職災勞工之重建等,加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繁雜,相關法令專業龐雜,事權的統一及檢查尺度齊一,均屬重要。勞動條件檢查多屬勞工申訴個案及勞資爭議案件之處理,勞動檢查屬行政檢查,應本專業、靈活、快速、效率之特性,迅速處理,由地方主管機關善用檢查人力積極快速處理,勞工較能獲益最大。

勞委會表示,台北市及高雄市早於民國56年及68年改制時即設有勞動檢查機構,與其他三都之情況並不相同,有關陳菊市長所提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轄區勞動檢查權歸屬問題,行政院政務委員亦已於去(99)年年底召開協調會議並獲致共識,結論為勞動檢查人力由高雄市改制後行政院所核定可增加之員額先行調整因應。本會業依協調結論賡續召開數次會議持續溝通,並重申勞動檢查只有分工問題,並無業務或經費移撥問題。本案將俟高雄市政府實際勞動檢查人力及經費到位情形予以衡酌,同時繼續協商,並責成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持續加強原高雄縣轄區之勞動檢查工作,以避免造成工安漏洞,保障勞工的安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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