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澄清:工會法修正以工會自主及健全工會發展為前提,符合世界潮流

針對部分工會及工運團體於今(30)日下午陳情要求重審工會法,並表示目前於立法院審查之工會法修正草案嚴重違反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形同戒嚴再生,勞委會提出嚴正澄清。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自施行以來歷八十年未做重大修正,此次修正朝「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運作民主化」原則修正,除符合世界潮流外,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健全工會組織與發展。並期盼儘速通過工會法,俾配合已公布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一完善的集體勞資關係法制。惟少數工會團體主張應繼續維持強制入會,此主張除與世界人權趨勢相違背,亦違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所保障之集會自由精神,故此次工會法的修正尊重勞工選擇加入工會的自由,符合憲法及相關國際公約之主張。

此外,部分工會團體主張應刪除工會法修正草案中對於工會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時,主管機關得藉由行政措施處理形同戒嚴再生之訴求,勞委會表示,目前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因工會法並無相關處理規範,故須援引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即主管機關先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後,如工會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工會許可、解散工會。此種處理方式主管機關權限過大,甚至可至解散工會之程度,此次修法已將主管機關權限予以現縮,不得解散工會,已較以往更為進步,並非如工會團體所稱之形同戒嚴再生。但因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的確可能造成工會會員權益無法及時獲得保障之情形,且實務上工會會員均期盼主管機關能介入作適當的處理,故仍應由主管機關藉由適當之行政措施予以處理。此次修法對該行政措施之運用有相當嚴謹之程序設計,主管機關須先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主管機關絕不會輕易做出最終的處置。

工會法修正草案已於立法院經一讀通過,並由立法院持續審議中,本會尊重立法院最後通過之版本,亦期盼該法儘速通過與另外勞動二法併同施行,建構完善的集體勞資關係,落實勞動三權,以保障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12-31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