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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通過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將會銜交通部發布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鑑於港區碼頭裝卸作業仍不時發生職業災害,勞委會為促進港區作業安全,並配合棧埠營運作業型態更革與港灣碼頭設施現代化,勞委會業於第19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全文計九章六十八條,將會銜交通部發布,以符合港灣設施國際安全衛生趨勢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自八十年十二月二日勞委會與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迄今,因碼頭裝卸作業時空環境已有變化,必須與時俱進。且由於碼頭裝卸搬運作業地點包括陸上及船上,使用甚多起重機具、搬運設備及貨櫃車等,不僅陸上裝卸搬運作業應符合安全衛生規定,靠泊我國港口裝卸貨物的船舶,包括外籍船舶及航行各國的船舶,船上機具及裝卸設備均應符合船舶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等有關規定,勞委會經全盤檢討,並會商交通部、經濟部、港務局等有關機關竣事,再協調碼頭裝卸業公會多次,達成修法共識,始完成此次法規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碼頭裝卸作業的場所、通道、扶梯、照明、艙口蓋板、起重裝置、裝卸作業及防護具等事項,強化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二、船舶貨艙如裝載毒性物質、殘留爆炸性物質等,船方應提供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告知雇主,以配合採取預防對策及作業需特別注意事項等。
三、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在船艙內部、甲板或岸上貨物有腐蝕性物質、火藥類物質、危險物或可能引起急性中毒者,規範船方或貨方應告知雇主,以配合擬具裝卸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等,使勞工遵循。
四、勞工在船舶貨艙內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場所作業,規範雇主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的十八;另為預防一氧化碳中毒,限制貨艙內不得使用汽油內燃機的機械。
五、在總噸位五百公噸以上船舶從事起重裝卸作業者,雇主應選任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指揮作業及督導安全作業等必要事項,加強安全衛生管理。

目前我國營運港口包括交通部主管的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等商港,加上經濟部主管的工業專用港,計有麥寮石化工業專用港、花蓮和平工業港等陸續加入,裝卸公司在港區作業受港口管理機關管理,船上設施亦涉及船舶法與船方責任,多屬交通部主管業務權責,故勞委會將循例會銜交通部發布。?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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