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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侵害勞工權益之廠商與政府進行採購,公部門派遣勞工如有遭積欠工資等剝削情形,除依法處分外,機關可暫付價金並列為採購黑名單

業務單位:勞資處

勞委會表示,公部門派遣勞務採購之廠商對派遣勞工有積欠工資或加班費、無勞健保等違法情事,機關除可以暫停給付價金外,更可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重大違法情事之廠商名稱,將依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黑名單,以杜絕侵害勞工權益之廠商再有機會和政府進行採購。

勞委會再次強調,派遣勞工權益之保障本會非常重視,尤其在提升公部門派遣勞工權益方面,去(99)年即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人事行政局研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除要求機關將派遣勞工工資等勞務費用列為固定費用,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避免派遣勞工遭受剝削;更將派遣勞工之休假年資,要求廠商優於勞基法併計該勞工服務於同一機關之休假年資;再者,各機關於使用派遣勞工時,對於各機關工作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本公平原則辦理。勞委會重申,所有服務於公部門之派遣勞工如有發現派遣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損害其權益時,本會鼓勵勞工提出申訴,必要時,機關應協助其採取相關救濟措施,以保障其權益,並作為是否與派遣事業單位續約之依據,同時政府對於廠商違反勞動法部分,立即依法進行查處。

勞委會同時呼籲,公部門及各企業之工會,本於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之任務,除關心會員勞工之勞動權益外,也應該同時關注公部門或企業運用派遣勞工之情形,如有發現公部門或企業使用的派遣勞工有權益受損之情事,應協助勞工立即與勞工行政機關申訴,以維護應有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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