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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團體法所設置之理事長為無給職,非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以理事長身分參加勞保。

業務單位:勞保處
主管姓名:石處長發基
電話:(02) 8590-2788

許添財立法委員針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參加勞、健保問題及相關權益是否受損情事於今(31)日舉行記者會。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分屬兩種不同制度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其加保對象、目的及規定皆不同。又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目的是為保障勞工在工作中的所得安全,故有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獲取薪資及報酬維生者,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加保對象。爰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才能與受僱勞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有關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是由(常務)理事間選舉產生,且依該法規定理事長為無給職。因此,理事長既未能獲取薪資或報酬等勞務所得,自不屬於從事勞動工作獲取報酬之雇主,依上開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與該人民團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此外,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是以會員身分被選為單位代表人,通常是具有社會地位、德高望重的人士獲得推舉,多數已有其他職業,或為一般企業負責人,該等人員雖不能以人民團體會務人員之雇主身分參加勞工保險,惟大多能以其他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負責人或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保;又如為職業工會之會員,即應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於職業工會投保,即使當選職業工會理事長,仍應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加保,不能以「會務人員」之雇主為由,以雇主身分加保。

勞工保險局雖依規定將部分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予以退保,惟該等人員多數仍得以其他事業單位受僱員工、負責人或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加保,該等人員將來請領老年給付等相關權益仍有保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5-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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