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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應與勞工充分溝通協商

業務單位:勞資處

欣興電子公司日前併購全懋精密科技,前全懋精密公司員工本(26)日前往勞委會陳情,要求併購存續之欣興電子公司發放年終獎金之勞資爭議,勞委會表示該案事涉勞動條件變更,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協處。

全懋員工自救會所推派之代表與資方於勞委會進行協商,惟雙方對工作規則中所定之「自願」離職仍有不同見解,並未就年終獎金發放一節達成共識,但資方已承諾將勞方意見攜回,雙方並協議將於2月1日於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再次進行協商。

關於年終獎金之發放,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年終獎金之發放應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明訂於勞動契約、工作規或團體協約中。事業單位如擬變更有關年終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應與勞方充分之溝通協商。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欣興電子公司併購全懋精密公司時,存續之欣興電子公司應概括承受消滅之全懋精密公司之權利義務。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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