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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5月1日就業保險法修法以來,計有6萬6千餘人次勞工因延長失業給付而受惠,金額近14億元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政府為擴大保障失業勞工及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就業保險法,針對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延長至9個月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加發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1人加計10%,最多計至20%,及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多項保障,並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經勞保局統計,自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以來,因就業保險法修法延長失業給付至9個月而受惠之勞工,計有6萬6千餘人次,核付金額近14億元。

根據勞保局進一步分析,初次申請失業給付人數係失業率之落後指標,被保險人於失業後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14日內未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得申請失業給付,因此,無法單獨以請領失業給付人數,即可判斷景氣是否好轉。以98年度來看,初次申請失業給付人數,98年1月、2月均逾3萬人,其中98年2月高達3萬5千餘人,創歷史新高,惟自98年3月起初次認定申請人數即開始下降至2萬8千餘人,之後數月均未再上升,98年10月僅9,761人,為近1年來首次未達萬人,98年11月及12月亦分別為 8,513及9,284人,均未超過1萬人,甚且低於高峰期的三分之一,為近1年來的低點,雖然98年12月份失業給付初次認定申請人數較11月份略微成長,但與97年相較已明顯回到金融海嘯大量失業前之申請人數,並未有大量增加之現象。

另勞保局表示,98年12月份失業給付初次認定申請人數較11月份增加原因,可能是12月份工作天數較11月份多2天,致產生差異。但據該局最新統計,99年1月份初次認定申請人數約8千3百餘人,又較98年11月略少,顯示98年12月份初次認定申請人數增加,應僅是個別月份現象,並非請領失業給付人數開始增加。?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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