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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落實職場性別平等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有關報載「女性進步指數台倒數第二」一節,勞委會表示,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業務,職場性別平等已逐年落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臺灣女性參與勞動市場比率持續遞增,由91年之46.6%上升至98年之49.6%,八年間提升3.0個百分點,已與日本之48.5%、韓國之49.2%相當。98年雖因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國內外經濟景氣趨緩,臺灣女性勞參率為49.6%,微降0.1個百分點(男性勞參率為66.4%,下降0.7個百分點),惟降幅低於韓國之0.8個百分點。

有關兩性薪資差距部分,近十年來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已由89年之24.4%逐年降至98年之17.8%,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呈現逐漸縮小趨勢。以98年為例,女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2,062元,是男性月平均39,019元之82.2%。與美、日兩國比較,97年女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占男性之比率,我國為81.7%,高於美國之79.9%及日本之67.8%,我國兩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差距較美國、日本小。

政府自91年3月8日起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禁止性別歧視、推動性騷擾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雇主如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情事,最高將處以50萬元罰鍰。勞委會特別呼籲,雇主應將性別平等的觀念落實於職場,從招募、升遷等皆應避免限制特定性別,使不分性別的勞工都有平等的發展機會,政府將持續推動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促進職場性別平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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