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被看護者身故,雇主應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相關事宜,以免違法受罰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近日發生多起因家中被看護者身故後,雇主仍繼續留用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以致遭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的案例。勞委會因此提醒,家中聘用外籍看護工的民眾,若被看護者身故,雇主應在法令規定期限內,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出境或轉換雇主等相關事宜,以免違反受罰。

依照勞委會所核發予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若雇主逕自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當被看護者身故後,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雇主須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向勞委會申辦「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同意核准函」,並依該核准函規定期間,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看護工之轉換雇主,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勞委會再次呼籲,家中有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當被看護者身故後,請逕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安排外國人出國,避免因疏失觸法而遭主管機關處罰。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5-04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