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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一向重視勞動派遣議題 正著手進行修法 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針對監察院日前通過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勞動派遣定義未善盡宣導責任,且遲至98年才首次進行勞動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放任業者長期違反勞動相關法令,核有違失一案,勞委會表示該會一向重視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已積極進行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工作,並朝制定勞動派遣專章方向,明確規範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三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效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勞委會表示業界使用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已行之有年,而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因此,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有關派遣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應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規範。在年度一般性的勞動條件檢查中也未排除對勞動派遣業者進行勞動檢查。而近年來勞動派遣被濫用且派遣勞工勞動權益缺乏保障的情事時有所聞,勞委會隨即於98年5月進行了首次派遣事業單位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於99年1月進行了第二次的專案檢查,並將於99年9月進行第三次的專案檢查,對此勞委會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對於違法者除督促其改善外,並將依法裁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現行勞動法令對勞動派遣等相關定義,未有法令規範,因此,早於十年前勞委會就已進行派遣勞工保護之立法研擬工作,惟部分勞工團體認為勞動派遣不應該存在,對勞動派遣法制化持反對態度,但在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上任後,即交辦業務單位應積極化解歧異,凝聚共識,經過努力與相關勞工團體溝通後,決定以修正勞動基準法增列勞動派遣專章的立法方式進行修法工作。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過該會法規委員會議多次審慎的討論通過,將於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此外,為使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確實符合勞動法令,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勞委會已分別就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應注意之事項,於98年10月2日研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並函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要求派遣單位及要派單位遵行,並透過年度宣導活動廣為宣導。

勞委會表示對於監察院依職權對行政機關的糾正,會虛心檢討,也會加強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並加速進行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之研擬,以建構派遣勞工的就業保障與安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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