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協助3,748位勞工訴訟 爭取到新台幣2億6千多萬元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勞委會於本(99)年9月3日上午召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推動成效記者會」表示,該專案開辦以來至99年上半年,16個月間,共計扶助3,748位勞工進行訴訟,估計可替這些勞工爭取到新台幣2億6千多萬元,平均每月扶助訴訟人數較以往大幅成長29倍,目前已有1,421位勞工訴訟官司已結案,其中83%案件之裁判結果對勞工有利,這些勞工包括發生職災的、拿不到資遣費的、違法解僱的及未給付退休金等。
記者會上除邀請法扶會吳景芳董事長外、亦邀請受扶助勞工及扶助律師親自說明扶助歷程,許姓女性勞工表示,為公司打拼30餘年,如果沒有勞委會的幫忙,她真的覺得退休金拿不回來了。另一位沈姓小姐表示,公司違法資遣,讓她丟了工作,官司一打就是8年,還好有勞委會的協助,減輕我經濟上的負擔,過程感人;法扶會台北分會陳金泉律師表示,勞工遭受雇主違法侵害權益時,可以先收集證據並向勞委會或法扶會詢問,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與雇主協商,仍無法改變時,再向法扶基金會提出申請,千萬不要慌張。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勞工往往處於社會底層,沒有力量悍衛自身權益,遇到雇主不合法之對待,也只能吞忍;未來,勞委會仍將持續推動「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只要是雇主違法解僱、資遣、勞保未投保或以多報少、職業災害未依法補償或賠償及工會幹部遭不當解僱時,不用徬徨不安,請撥全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線電話(02)6632- 8282向法扶基金會提出免費律師申請,提供法律諮詢、撰狀,甚至陪勞工朋友上法院打官司,以期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勞工朋友們基本的尊嚴。?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20年前 同學相邀打拼 40年的交情 換來的是 退休金的積欠…

原告自74年5 月4 日起先任職於被告○○○○有限公司,92年8 月開始轉任至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於○○集團工作年資總計22年又1 個月。原告係於40年2 月1 日出生,至96年2 月即年滿56歲,而至同年5 月4日在被告等共亦任職長達22年又1 個月之久,故於96年申請退休,並經公司同意自96年6 月1 日退休。
原告離職前6 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70,000元,工作年資22年又1 個月,其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為9 年2 個月,原告依法可取得19個基數,依法被告應給付原告1,330,000 元之退休金。又依照○○集團之規定,若分別於關係企業任職,則退休金應由各關係企業按退休人員在該公司任職之年資比例分攤。換言之,被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70,000 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60,000 元。豈料被告卻僅以48,500元為平均工資之數額,並據此計算原告退休金,總共僅給付原告921,500 元,共短少408,500 元 。據此,被告等並未依法給付原告退休金,為此提起訴訟。


行動不便的職業婦女 真心的付出 竟被解雇 只因為她懷孕…

原告於97年5月2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正職的工安人員,詎料工地經理○○○卻於97年12月24日不實誆稱公司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且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故於97年12月31日將原告解僱終止勞動契約。
惟實際上包含原告在內約10名員工,只有被告遭解僱且無資遣費,且原告之職缺事後已由他人代替,足見工地經理誆稱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等語顯有不實。論其實際,應係被告明知原告懷孕,將於98年3月生產,從而故意將原告解僱,被告此舉顯然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一週80小時超時工作 得到是 急性心肌梗塞 和公司的不理不採…

原告於91年2 月16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貨車司機,因被告罔顧勞動基準法規定,強令原告超時工作,每週工時長達80~90小時,致其因長期嚴重超時工作,過勞而於95年4 月12日引起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經急救,仍造成部分心肌壞死。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未善盡僱用人應盡之危險防護義務及照護義務,致原告發生此職業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100,268 元、看護費40,000元,及受有業經扣除已自勞工保險局受領之傷病給付315,985 元及殘廢給付666,600 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214,633 元,並受有精神上損害60萬元。
又原告係因罹患上開職業病而不能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被告應按伊之平均薪資57,609元,給付伊第1 、2 年工資補償1,382,616 元,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按伊平均薪資57,609元、殘廢等級第七級給付標準440 日,加上屬職業傷害所增加之50% ,共計660 日為計算基礎之殘廢補償1,267, 398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提起訴訟。


30餘年的年資 公司卻故意暫時歇業 雖給了資遣費 但是為逃避應給付之退休金…

原告於63年11月任職於訴外人○○公司擔任會計工作,並於66年1月19日始加入勞工保險,當時訴外人○○○在○○公司上班,並擔任○○公司之董事、股東及總經理一職。嗣於74年間訴外人頂讓○○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9-03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5c876931f177625e7f7d7e849ef053af doc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