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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制度邁向新紀元

業務單位:勞資處

勞委會表示,依照新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應訂定的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已於日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未來配合勞動三法實施,將可強化仲裁功能,有效解決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之仲裁程序係指,勞資爭議發生後,勞資雙方為解決爭議,共同合意由中立且公正之第三者所進行之爭議處理程序。勞委會表示,去年修正通過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特別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納入仲裁範圍,並明定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不經調解程序,逕付仲裁;此外增訂獨任仲裁人,明定仲裁判斷之效力等措施,期能透過制度改革,促使勞資雙方善加利用該制度,並期藉由公正、專業第三人判斷,消弭爭議,解決勞資衝突。

依據該法授權訂定之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已於本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勞委會委員會議通過,其主要內容包括,明定仲裁人或仲裁委員之資格,將主任仲裁委員、獨任仲裁人、仲裁委員以專業層次之安排,強化對當事人在爭議仲裁程序之保障;其次,為使當事人瞭解仲裁程序之進行,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仲裁申請時,應口頭說明仲裁程序;又,為避免仲裁委員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特殊情形」任意延長調查時間,明定特殊情形之類型,並規定受指派調查委員,應就前開事由提報仲裁委員會決議後始得延長調查期間。再者,由於仲裁案件可能涉及整體社、經、政等因素,為使仲裁判斷有明確資訊以為依據,爰規定如有必要時,仲裁人或仲裁委員得委託第三人或機構提供專家意見。?

勞委會表示,我國勞資爭議以權利事項為主,仲裁制度過去受限於僅得以調整事項之爭議為仲裁標的,致使勞資雙方循仲裁機制解決爭議比例並不顯著,惟新法實施後已匡正許多仲裁規定,未來我國仲裁制度將可提供勞資雙方解決爭議更多元的選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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