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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99)年度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指出,99年11月27日為99年度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表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早經勞委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之休假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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