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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布「99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結 果。未來仍將持續與教育部合作,督促建教合作機構遵守法令,以維建教生權益。

業務單位:條件處

勞委會於今日公布「99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結果,本次檢查會同教育部辦理,自99年10月份開始檢查。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招收建教生事業單位名單,抽查美容美髮業、觀光餐飲業、批發零售、超商業、汽車、製造業及影視業,共計51家事業單位。本次檢查結果計有79件有違反法令之情事,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移請教育部本權責加強督導考核。

勞委會表示,建教生係以學生身分至建教合作機構學習技能,非屬勞工,惟其學習之過程須在事業單位以實作進行,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招收建教生時,須與其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訂明訓練項目、生活津貼等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另建教生不得超過勞工人數4分之1,並準用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及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違反者,依法處罰。本次檢查違反條文比率最高者為「招收建教生時未與其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共計25件,佔31.6%;其次為「招收建教生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68條)共計9件,佔11.4%;以及「未依法令規定給予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共計9件,佔11.4%。

勞委會強調,事業單位招收建教生除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相關規定,本會未來將持續與教育部協調合作,以維建教生權益。另外,建教合作機構單位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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