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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等待期之規定,仍須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針對外界反映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需等待6個月始得申請遞補規定不合理應予檢討。勞委會表示,基於人道考量,依現行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申請遞補已適度放寬,若需取消6個月等待期,屬外籍勞工重大政策調整,仍須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需符合一定期間及條件始得申請遞補,其目的係鑑於如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得立即申請遞補,將導致在臺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並有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而產生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防疫安全及社會安定等負面效應;另考量移民、警政單位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6個月內查獲比率較高,故維持一定等待期,有助於在臺外籍勞工人數之控制,因此有其必要。至於產業類外籍勞工及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未經查獲遣送出國者,雇主依現行規定均不可遞補。

勞委會表示,隨著人口老化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家庭結構改變,老人照顧問題成為家庭照顧負擔與壓力,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長照需求增加,已實施「長期照顧10年計畫」,並建置國內照護體系及規劃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且內政部及衛生署已依該計畫提供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各項措施,並依失能程度提供補助。故雇主於等待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6個月期間之照顧需求,應回歸外籍勞工補充性之原則,可透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管道,推介適當之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安排照顧及申請相關補助。

另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籍勞工倘有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之事由,經勞委會許可者,得申請轉換雇主。勞委會為增加外勞轉換雇主機率及縮短轉換作業時間,已於 97年2月27日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並建置「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放?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得以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或透過前項資訊系統進行轉換媒合,提高轉換雇主資訊透明度及成功率,至101年1月底止已有14萬2千餘外籍勞工成功轉換雇主。

現階段國內長期照顧資源不足之情形,勞委會基於人道考量及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採適度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以協助解決國內重症患者之基本照顧需求,然因外籍看護工並非長期可穩定依賴的勞動力,故不應取代本國照顧服務產業及其人力。爰針對外界要求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等待期及轉換雇主之規定,勞委會將在不妨礙雇主用人需求,同時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且不增加外籍勞工在臺人數等原則下,並兼顧社會照顧需求及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下,適時透過社會對話機制,審慎評估檢討外籍看護工整體政策。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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