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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積極研訂《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附屬法規與配套措施

業務單位:安衛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職業安全衛生法》業奉總統於102年7月3日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該法對於我國在保障勞動基本人權、創造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與提升優質勞動的產業競爭力,將更為周延完善;而在施行之前,勞委會將積極展開相關附屬法規及配套措施之研訂工作,並充分對外說明化解疑慮,及早落實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另有關派遣勞工、在家工作者及預防過勞等議題,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所有行業,於該法施行後,派遣公司本應負保障派遣勞工安全與健康之雇主責任;另對受要派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之派遣勞工,該法已明訂於該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有關雇主應如何為在家工作者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措施,該法已明定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本會將於相關附屬法規研訂時,廣徵各界意見,再納入規定,以符合各行業需求。

三、另有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預防措施,旨在要求雇主實施高風險群健康管理及工作條件調整,無涉因果關係認定,勞委會將研議訂定相關附屬規章或實務指引,以提供業者採行事前預防措施之參據。至於危害暴露與罹患職業疾病因果關係之認定,本會已訂有「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及各則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等,可於本會網站(www.cla?.gov.tw)查詢。?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3-08-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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