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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察院所作有關醫院勞動檢查缺失之糾正案,將立即檢討並持續辦理勞動條件檢查,以落實相關規定。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對於4月17日監察院就「勞委會近4年對醫院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未能深切檢討;亦未妥為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之備查原則,致『備查』流於形式」所提之糾正案,勞委會表示,部分缺失,已積極改進,並將依糾正文之內容,賡續加強勞動檢查,確實檢討相關規範。

勞委會表示,為督促醫療院所確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本會自97年起,每年均就該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本(101)年度亦將賡續辦理。此外,對於個案之申訴,均即交由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其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並責其改善,以維勞工權益。未來,勞委會仍將加強勞動條件檢查,絕不容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強化保障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人員之權益,,勞委會已於去(100)年邀集相關機關及勞、雇團體召開三次會議,積極進行檢討並獲致該等人員將分兩階段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結論。其中,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器官移植小組之醫事及技術人員因具相當之專業性,短期人力補充不易,允緩衝至103年1月1日起始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1之規定。至其餘工作者則自101年3月30日起即刻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工時規範,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性規定。

另外,為保障現階段仍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勞委會亦已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本會將賡續要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善盡職責,參考前開工時審核參考指引嚴格審核,俾確實維護護理及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另,為督促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令,並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基準法之罰則已於去(100)年修正,罰鍰金額已提高,違反工時相關規定者,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整,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另可依違反之情節,按比例原則給予適當之裁處,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未改善者亦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重申,維護勞工權益向為該會施政重點,未來仍將賡續檢討勞動相關法規,積極規劃相關措施,並持續辦理各項勞動檢查。事業單位如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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