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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經協商將包括「5月1日勞動節」在內之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俾以達到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被調移之休假日當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經勞資協商「調移」者,本應於國定假日當日放假,其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仍應依規定加給工資。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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