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罷工權之行使,必須凝聚社會共識,勞動部將邀相關團體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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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行使「罷工權」議題,勞動部將邀學者專家、學校、教師及家長團體等,共同檢視及研商,以尋求社會之最大共識。
勞動部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教師罷工權行使之議題,該部因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要求,進行檢視,俾利與兩公約揭櫫精神相合;惟涉及層面非常廣泛,必須與各界進行溝通討論,所以,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並蒐集各國之立法及運作情形,待社會各團體透過對話凝聚共識後,再漸進立法。
勞動部表示,民國100年5月1日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因當時社會各界對教師行使罷工權未能形成共識,且考量教師工作性質較為特殊,並涉及學生之受教權,故該法明定教師不得行使罷工。雖然教師禁止罷工,但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對於涉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單方交付仲裁;此為《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教師不得罷工之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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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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