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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具投票權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表示,103年11月29日為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照給工資。

勞動部指出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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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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