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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得先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政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於《就業保險法》增列的給付項目,從98年5月1日施行,立法意旨係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讓受僱勞工能安心生養下一代。自育嬰津貼施行起,到103年12月底請領人數已達28萬8千餘人,其中男性勞工請領件數也持續在增加,在103年12月底止達4萬8千餘人,佔請領總人數的17%。顯見近年來,政府鼓勵男性勞工放「育嬰假」參與育兒,已見成效。

現今雙薪家庭十分普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不僅可以幫助家裡有新生兒的父母舒緩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壓力,解決工作和育兒兩頭燒的難題,同時也鼓勵男性親自參與撫育子女,只要雙薪家庭父或母均有意請育嬰假,同時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即可以先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其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但能獲得津貼補助,以確保家庭經濟無虞,亦能增加父、母親自育兒的機會,幫助父、母們實現工作與家庭兼顧的理想。

勞保局表示,凡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在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享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夫妻2人都符合請領資格,得先後提出申請,合計每1子女最長可請領12個月;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亦得先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就是說,如果雙薪家庭父、母2人同時都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而且同時撫養未滿3歲子女,也都符合請領資格,應先後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在媽媽領滿6個月津貼後復職,改由爸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請領6個月津貼,那麼夫妻2人合併最長就可以請領到1年的津貼補助(表1);如果是父、母2人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子女,媽媽可以分別請領2名子女的津貼,也就是領滿1年的津貼後再復職,再換爸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也分別請領2名子女的津貼,所以夫妻2人合併最長可以領到2年的津貼補助(表2)。

此外勞保局也要提醒勞工朋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不限定1次要領滿6個月,才能換另1人提出請領,只要父或母在請領津貼期間不重疊的原則下,勞工朋友可以有彈性地依照自身的需求及工作性質,由父或母分段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表1:夫妻2人撫育1名未滿3歲子女

申請人

請領起迄期間

104/1/1~104/6/30

104/7/1~104/12/31

請領月數

6個月

6個月

表2:夫妻2人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子女

申請人

申請子女

子女A

子女B

子女A

子女B

請領起迄期間

104/1/1~104/12/31

105/1/1~105/12/31

請領月數

12個月

12個月

         

 

  • 業務單位:
  • 連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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