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衛生福利部函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之勞工應予公假;公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部表示,為防治登革熱,經邀集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會商,衛生福利部日前已依會商結論作出函釋,依《傳染病防治法》配合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措施之民眾,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給予公假;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該公假期間,工資應照給。

 

勞動部說明,依各該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雇主應照給工資。據衛生福利部近日函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登革熱係為第二類傳染病,民眾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疫措施之責任與義務,考量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之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雇主應予公假。有關規定,勞動部業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各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併照給工資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勞工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3-24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